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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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六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55次举报

案例5 济宁亚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案

原告:济宁亚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案情】2011年4月,济宁亚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辰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任城区政府)成立的济宁市任城区城乡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载明:“新327国道升级改造南张街道办事处段工程中,占用王堂村旧村改造已拆迁7户村民宅基地,这7户村民已由亚辰公司回迁安置。经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和城乡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多次与亚辰公司协商讨论,就此事先后三次成立工作组与亚辰公司洽谈,经工作组成某、评估公司、开发公司、村委成某按照指挥部要求,进行实地勘察测量确认后,对道路红线60米以内,按照指挥部补偿的统一标准补偿。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在王堂村回迁安置楼(小高层)中补偿给亚辰公司1400平方米住宅。选房方式、上房时间和房屋的证件办理,与327国道升级改选回迁安置群众同时同样办理。双方无异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执行。交由济宁市金鹰拆迁公司具体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2011年10月,济宁市任城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载明:“审计组就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亚辰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方案过程等进行了核实,经审核,整个补偿方案符合新327国道升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程序真实有效,补偿科学合理,同意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按照济任南办发(2011)2号《关于新327国道升级改造工程中王堂村占用拆迁土地补偿的报告》和济宁市任城区城市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与亚辰公司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予以补偿。”现亚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王堂村回迁安置楼已基本建成,因任城区政府未履行《拆迁补偿协议》,请求法院判令任城区政府依法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给付1400平方米住宅房的义务。

【裁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亚辰公司与任城区政府对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从该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任城区政府因道路升级占用土地,需对亚辰公司进行安置补偿,任城区政府经与亚辰公司充分协商,并实地勘察测量后,确定补偿亚辰公司1400平方米的住宅。该协议系任城区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权内与原告签订的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协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任城区政府关于因协议未通过审计,无法履行的辩解,因任城区政府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该辩解与济宁市任城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意见相矛盾,对任城区政府该辩解,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判决任城区政府继续履行与亚辰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评析】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践中此类协议多见于房屋征收补偿及政府特许经营领域,往往是政府机关基于某一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订立,赋予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行政协议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应当恪守行政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