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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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十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68次举报
2016-12-23

青岛海天元经贸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天元经贸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华远公司(CHINA HUA YUAN COMPANY LIMITED

【案情】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以下简称市南分局)于20131010日对青岛海天元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元公司)作出青工商南标处字(2013215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海天元公司经营的鞋盒上标有鹤山市意利高鞋业皮具有限公司广东省鹤山市意利高鞋服皮具有限公司的字样及使用“LEONARDO DI GASUN”利奥纳多“LEONARDO DI GASUN及图像等注册商标的鞋共1242双和23只,总经营额是1356584.3元(货值不含市南分局查扣的90双和23只)。未标注生产厂家等信息的“LEONARDO DIGASUN”利奥纳多 “LEONARDO DIGASUN及图像等注册商标鞋共842双和23只,现无法认定。因此,市南分局认为海天元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总经营额1356584.3元应认定为非法经营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海天元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242双和23只;罚款1356584.3元。海天元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南分局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查明部分详细罗列了其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内容,细述了其执法经过,但对于其扣押的鞋子是否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南分局并未依据其所取得的证据作出明确的判断。在处罚决定书中,市南分局将扣押的鞋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鞋盒上标有鹤山市意利高鞋业皮具有限公司广东省鹤山市意利高鞋服皮具有限公司的字样及使用“LEONARDO DI GASUN”利奥纳多“LEONARDO DIGASUN及图像等注册商标的鞋共1242双和23只,总经营额是1356584.3元(货值不含市南分局查扣的90双和23只);另一部分是未标注生产厂家等信息的“LEONARDO DI GASUN”利奥纳多“LEONARDO DIGASUN及图像等注册商标鞋共842双和23只。最终,市南分局对鞋盒上标有生产厂家信息的注册商标鞋作出处罚,而对于鞋盒上未标注生产厂家信息的注册商标鞋,市南分局认为现无法认定,而未予处罚。由此可见,市南分局并未依法查明涉案男鞋标注的商标特征与注册商标的特征是否完全一致及海天元公司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取得商标权人的许可等事实,没有将法定要件事实作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实际上,市南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只有三项:一是海天元公司经营男鞋的鞋盒上标注有鹤山市意利高鞋业皮具有限公司广东省鹤山市意利高鞋服皮具有限公司的字样;二是鹤山市意利高鞋业皮具有限公司未生产过市南分局扣押的印有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利奥纳多货号的男鞋;三是鹤山市意利高鞋服皮具有限公司没有在鹤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市南分局在未依法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上述三项事实即将其扣押的鞋盒上标注有上述生产厂家信息的鞋子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判决撤销市南分局于20131010日作出的青工商南标处字[2013]215号行政处罚决定;市南分局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南分局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评析】

本案是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充分收集证据,进而对侵权商标特征和注册商标特征作出精确的特征比对。只有在法定侵权事实要件具备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作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准确判断,进而对侵权企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并未依法查明涉案男鞋标注的商标特征与注册商标的特征是否完全一致及海天元公司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取得商标权人的许可等事实,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是否完全具备了注册商标商品特征的情况下,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直接作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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