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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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八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87次举报

案例8 王冰某、王爱某诉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责令公开村务信息案

原告:王冰某、王爱某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

【案情】王冰某、王爱某系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西塘村村民。2015528日,王冰某、王爱某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永安街道办事处)提交《请求永安街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西塘村委会公开村务的申请》,要求其责令王冰某、王爱某所在的西塘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承包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的收支账目、使用分配方案等村务公开信息。永安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认为西塘村村民委员会已经进行相应村务公开,不存在未进行村务公开的情况,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王冰某、王爱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永安街道办事处责令西塘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其申请要求书面告知相应内容。

裁判】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保障村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隐瞒财务账目,不公布、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经核实后书面责令其依法改正。王冰某、王爱某作为西塘村的村民,其对西塘村村民委员会的村务事项享有知情权,亦有权利向永安街道办事处反映其所在西塘村村民委员会村务不公开等事项,永安街街道办事处接到反映后应依法调查核实,本案王冰某、王爱某的承包土地已被征收,但西塘村村民委员会公开财务账目显示为永大化工承包费,与土地被征收事实明显不符,据此可以认定西塘村村民委员会公布的村务事项不真实,对此,永安街道办事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书面责令西塘村村民委员会依法按照王冰某、王爱某的书面申请进行公开。故判决永安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责令西塘村村民委员会按照王冰某、王爱某的《请求永安街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西塘村委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面告知相应内容。

评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村务信息并保证公布信息的真实性,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村务信息或者公布的信息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来维护其合法的知情权。如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调查核实及责令公开的职责,村民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永安街街道办事处认为西塘村村民委员会已经进行相应村务公开,不存在未进行村务公开的情况,但西塘村村民委员会公开财务账目显示内容明显不真实,永安街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民反映后,未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原告等村民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村务知情权和监督权迟迟得不到落实。因此,法院判决其限期责令西塘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其申请要求书面告知相应内容,能够更好地促进村务公开,切实维护广大的村民的知情权。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