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 夫妻一方驾车致同乘配偶身亡,不宜认定夫妻侵权
夫妻一方驾驶机动车发生全责事故造成同乘配偶人身伤亡的,因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宜认定夫妻间侵权。
标签:夫妻间侵权|重大过失|单方事故
案情简介:2009年,喻某驾车不慎撞护栏致自己及同乘配偶阎某身亡,交警认定喻某全责。阎某近亲属诉请喻某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赔偿。
法院认为:①因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该项侵权责任的构成强调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本案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关系,阎某与喻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不符合案件自身特点。虽然《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侵权行为,但仅是为解决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并未涵盖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基于夫妻之间是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要求夫妻之间和谐互助、恩爱贤德,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对夫妻之间侵权行为不能仅从普通法理上评判,还应适用道德标准进行考量。故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夫妻侵权,而应限定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②本案喻某行为确实导致阎某死亡严重后果,但不能因后果严重或交管部门认定喻某负事故全责即认定喻某对阎某死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从喻某、阎某二人共同外出,接待朋友并一同送朋友的情况看,喻某和阎某夫妻关系融洽,恩爱和睦,应排除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可能。本案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喻某负交通事故全责,主要是基于喻某在事故中的单方作用作出的认定,且喻某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无照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明知车况不良而驾驶等明显违章行为,交管部门在责任事故认定中以违反操作规范予以认定,不能认定喻某存在对危险结果有高度或然性认识的过失,故喻某在主观上不构成重大过失,其行为不构成夫妻间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因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责任事故造成同乘配偶人身伤亡的,因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不宜认定夫妻间侵权。
案例索引:天津二中院(2011)二中民三终字第180号“阎某等与喻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见《阎贵柱等诉喻小龙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季红、刘希婧),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4/82:153)。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