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 无意思联络数人竞合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按份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形,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应根据各行为人过错及原因力比例,分别确定相应的按份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障碍物|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张某驾驶摩托车撞上建设公司施工留在公路上的土堆而摔倒,随后张某又与路侧房产公司的广告牌接触,致头部严重受伤。交警认定张某、建设公司分负主、次责任。
法院认为:①《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②本案中,建设公司在事故地点施工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张某损害,依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房产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在道路上设立广告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亦系造成张某人身损害原因之一,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某夜间行驶观察路面情况不够,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戴安全头盔,应自负40%责任。
实务要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形,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应根据各行为人包括受害人过错及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案例索引:山东淄博中院(2011)淄民三终字第441号“张某诉某建筑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见《张光诉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淄博集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王宜宝),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2/80:231)。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