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 基于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属三责险理赔范围
如无特殊约定,被保险人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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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2月,一汽车撞倒步行的李某后逃逸,倒地的李某被电器公司驾驶员杨某驾驶的轿车挂在轿车底盘下拖行。李某在事故中死亡。交警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生效判决判令李某损失5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余元,余下损失43万余元由电器公司赔偿。电器公司支付赔偿款后,依商业三责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38万余元未果致诉。
法院认为:①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赔偿责任,须依法确定,可以是根据被保险人过错大小而确定的按份责任,亦可以是共同侵权中依法确定须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因共同侵权行为所致各赔偿义务人负担的连带责任,属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范围。②责任保险性质上属填补损失的保险合同,以填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目的,电器公司因交通事故被判令赔偿43万余元后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即电器公司已对第三者损害依法承担了属于由“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给付义务。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未明确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部分,故保险公司仅对电器公司按份责任负责赔偿而对连带责任不负责赔偿的抗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③本案中逃逸汽车投保情况不明,该车交强险范围内责任主体无法确定,为了及时弥补受害人损失,从保护弱者原则出发,法院仅扣除电器公司交强险投保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并基于电器公司与逃逸汽车方侵权的连带关系,判决电器公司全额承担扣除交强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并基于电器公司与逃逸汽车方侵权的连带关系,判决电器公司全额承担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后的款项。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系为受害人利益而存在,若在逃逸汽车投保情况不明情况下扣除该车交强险范围内责任限额,显不利于及时填补受害方损失,保险公司对逃逸汽车方交强险范围限额内的责任承担后,可在查实后依法进行追偿。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电器公司保险理赔款38万余元。
实务要点:如无特殊约定,被保险人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范围。
案例索引:江苏苏州中院(2011)苏中商终字第0035号“某电器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吴江市正大电器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钮晓丰、张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3/81:274)。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