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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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3.涉外民间借贷案,应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40次举报
2016-12-18

——涉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可以合同签订地、主要义务履行地法律为准据法。


标签:民间借贷|涉外|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情简介2010年,江某向唐某出具500万元借条。2012年,唐某起诉江某偿还借款。江某以双方系奥地利籍华人500万元资金中有450万元系唐某委托投资实业公司的款项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认为①唐某、江某虽均为外籍华人,但本案借款合同系在我国境内签订,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在我国境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4款规定,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相较其他国家法律,我国法律与本案联系最为密切,故本案应以我国为准据法②对江某所称借款包含委托投资款抗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应由江某对唐某是否委托其投资入股实业公司和是否向实业公司借款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江某所举股东名单、其他应付账款等证据材料不能江某向唐某借款500万元的资金情况,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判决江某归还唐某500万元。


实务要点:涉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可以合同签订地、主要义务履行地法律为准据法。


案例索引:江西高院(2012)赣民四终字第9号“唐某与唐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唐何佳佳诉唐江奇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外民事案件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沈莉、马龙),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62)。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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