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借款时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借款人有理由相信系经办人筹集款而向其善意履行的,产生消灭债权债务效力。
标签:民间借贷|借款主体|借据持有人|实际债权人
案情简介:2009年,卢某持林某签字的借条诉请偿还借款20万元。借条除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人、借款金额等是“证人”应某填写的外,其他条款均系事先打印。双方一致认可出具借条时出借人一栏空白,卢某姓名系卢某事后填写。林某举证其已向应某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①卢某提供的借条除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人、借款金额等是填写的外,其他条款均事先打印。双方一致认可借条上林某签名及指印系林某所为,借款时间等其他空白处均由应某填写,出具借条时出借人一栏空白,卢某姓名系卢某事后填写。故借条能证明借款时应某在场,不能证明卢某同时亦在现场。②如存在林某向卢某借款,即使出借人未在场,借条上应载明出借人,而非该栏空白,由债权人事后填写,此显不符合常情。由于出借人一栏空白,卢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明知卢某系出借人,且应某系联系人及经办人,林某有理由相信所借款项系应某筹集,故其向应某履行债务并无不当。③卢某虽持有借条原件,但该借条明显存在瑕疵,且卢某庭审中对款项来源及借款经过等陈述存在矛盾,又无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系本案借款的出借人。鉴于林某已向应某履行了债务,且属善意履行,卢某虽持有债权凭证,但其要求林某偿还借款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出借借款时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借款人有理由相信系借款经办人筹集借款而向其善意履行的,产生消灭债权债务效力。
案例索引:浙江台州中院(2010)浙台商终字第443号“陆某与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卢某诉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据持有人与实际债权人的关系》(江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3/85:168)。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