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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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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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借款人有理由相信经办人系出借人的,还款属善意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79次举报
2016-12-18

——出借借款时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借款人有理由相信系经办人筹集款而向其善意履行的,产生消灭债权债务效力。


标签:民间借贷|借款主体|借据持有人|实际债权人


案情简介2009年,卢某持林某签字的借条诉请偿还借款20万元。借条除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人、借款金额等是“证人”应某填写的外,其他条款均系事先打印。双方一致认可出具借条时出借人一栏空白,卢某姓名系卢某事后填写。林某举证其已向应某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①卢某提供的借条除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人、借款金额等是填写的外,其他条款均事先打印。双方一致认可借条上林某签名及指印系林某所为,借款时间等其他空白处均由应某填写,出具借条时出借人一栏空白,卢某姓名系卢某事后填写。故借条能证明借款时应某在场,不能证明卢某同时亦在现场②如存在林某向卢某借款,即使出借人未在场,借条上应载明出借人,而非该栏空白,由债权人事后填写,此显不符合常情。由于出借人一栏空白,卢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明知卢某系出借人,且应某系联系人及经办人,林某有理由相信所借款项系应某筹集,故其向应某履行债务并无不当③卢某虽持有借条原件,但该借条明显存在瑕疵,且卢某庭审中对款项来源及借款经过等陈述存在矛盾,又无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系本案借款的出借人。鉴于林某已向应某履行了债务,且属善意履行,卢某虽持有债权凭证,但其要求林某偿还借款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出借借款时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借款人有理由相信系借款经办人筹集借款而向其善意履行的,产生消灭债权债务效力。


案例索引:浙江台州中院(2010)浙台商终字第443号“陆某与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卢某诉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据持有人与实际债权人的关系》(江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3/85:168)。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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