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如一方当事人此后不履行该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和解协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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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杨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其与何某借款纠纷案而上诉。上诉期间,杨某与何某及李某、黄某达成和解协议:何某支付杨某18万元、李某、黄某经营的加工厂支付杨某18万元,杨某撤回上诉,原判决不再执行。2015年,因何某、李某、黄某仅部分支付,杨某诉请何某给付余款14万元,黄某、李某分别给付6万元。
法院认为:①和解协议系为终止前案争执并为防止纷争再次发生,故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与前案相比,不仅主体不同,且在前案借贷问题外又掺入合伙关系等问题,故该协议所确定者,显系与前案借贷关系不同之法律关系。基于以上特征,和解协议属所谓“和解合同”。该合同达成,具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的效果,即以新的法律关系替代原有法律关系。如协议各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不再依据原有法律关系请求给付,而应依新的法律关系即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②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未见效力瑕疵,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律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故判决何某给付杨某14万元,黄某、李某分别给付杨某6万元。
实务要点: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放弃对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如一方当事人此后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和解协议起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索引:天津二中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244号“杨某与何某等追偿权纠纷案”,见《杨文秀诉何凤祥、李忠庆、黄增强追偿权纠纷案--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又依据和解协议另案起诉的处理》(张梁、陈小丽),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3/97:146)。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