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导致公安机关冻结票据,只要持票人能证明票据合法来源的,其票据权利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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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贸易公司签发了一张收款人为物资公司、出票金额为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14年,持票人持背书连续的该汇票请求付款,贸易公司以该汇票因背书人胶带厂之工作人员刘某涉嫌犯罪,导致公安机关冻结该汇票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①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贸易公司为涉案票据出票人,物资公司为收款人。《票据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胶带厂虽系涉案票据背书人,但商贸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自主选择票据追索权对象,故商贸公司向物资公司、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胶带厂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情形。②涉案票据背书连续,表面形式符合《票据法》规定,且商贸公司能证明票据合法来源,故其票据权利应予保护,公安机关对涉案票据冻结并不影响商贸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公安机关对胶带厂刘某涉嫌诈骗已立案的刑事案件与本案商贸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继续审理。判决贸易公司、物资公司连带给付商贸公司票款500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3年12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实务要点:票据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导致公安机关冻结票据,只要持票人能证明票据合法来源的,其票据权利应受到保护。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75号“某商贸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等票据纠纷案”,见《雄县庆昌商贸有限公司诉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票据冻结中的法律冲突及救济途径》(杨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4/98:176)。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