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载 3.公安机关冻结票据,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76次举报
2016-12-18

——票据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导致公安机关冻结票据,只要持票人能证明票据合法来源的,其票据权利应受到保护。


标签:票据刑民交叉|票据追索权|冻结票据


案情简介:2013年,贸易公司签发了一张收款人为物资公司、出票金额为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14年,持票人持背书连续的该汇票请求付款,贸易公司以该汇票因背书人胶带厂之工作人员刘某涉嫌犯罪,导致公安机关冻结该汇票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①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贸易公司为涉案票据出票人,物资公司为收款人。《票据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胶带厂虽系涉案票据背书人,但商贸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自主选择票据追索权对象,故商贸公司向物资公司、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胶带厂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情形。②涉案票据背书连续,表面形式符合《票据法》规定,且商贸公司能证明票据合法来源,故其票据权利应予保护,公安机关对涉案票据冻结并不影响商贸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公安机关对胶带厂刘某涉嫌诈骗已立案的刑事案件与本案商贸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继续审理。判决贸易公司、物资公司连带给付商贸公司票款500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3年12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实务要点:票据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导致公安机关冻结票据,只要持票人能证明票据合法来源的,其票据权利应受到保护。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75号“某商贸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等票据纠纷案”,见《雄县庆昌商贸有限公司诉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票据冻结中的法律冲突及救济途径》(杨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4/98:176)。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