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基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主张民间借贷借款返还,又不在法定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标签:股权转让|诉讼程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2009年,王某退出航运公司并转让其所持股份,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向王某出具20万元欠条,并约定其中10万元待张某贷款后还。后王某据此起诉,法院生效判决支持10万元诉请,并以张某未贷款为由,未支持该10万元。2010年,王某以张某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法贷款为由,起诉丁某偿还余下10万元。
法院认为:①本案并非王某向丁某借款所引起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是王某向航运公司退股时,丁某作为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给予王某因退股所产生的分红款而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故王某起诉时主张丁某归还借款10万元,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②生效判决已认定诉争10万元系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且王某无证据证明丁某阻止条件成就,故裁定驳回王某起诉。
实务要点:债权人基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主张民间借贷借款返还,又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安徽芜湖中院(2011)芜中民一终字第0083号“王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王平诉丁葆民间借贷纠纷案》(邓侠),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2/80:111)。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