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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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02 . 寺庙与挂单僧人间,不构成劳动、劳务等法律关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956次举报
2016-12-14

寺庙与挂单僧人之间不构成劳动、劳务等法律关系。僧人依劳务关系起诉寺庙支付拖欠工资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标签: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寺庙

案情简介:2014年,僧人石某起诉寺庙,要求支付拖欠4个月的薪资。

法院认为:①寺庙作为佛教场所,接受僧人挂单,系为僧侣修行提供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而非为他人提供劳动就业机会。石某作为出家僧人,持戒牒至寺庙自愿挂单,目的乃为佛学修行,亦非出于赚取劳务报酬动机。何况挂单之初,双方均未对劳动薪金或劳务报酬进行过任何约定,故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或劳务合同等法律关系。②我国对宗教包括佛教实行“自治、自养、自传”政策,寺庙按“利和同均”分配原则向僧人是否及如何发放一定生活费用,属宗教组织“自治”和“自养”范畴,故本案纠纷不应上升至法律层面并加以司法干预,宜由双方遵循教义教规和内部习俗处理。判决驳回石某起诉。

实务要点:寺庙与挂单僧人之间不构成劳动、雇佣、劳务等法律关系。僧人依劳务关系起诉寺庙支付拖欠工资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广东佛山中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石某与某寺庙劳务合同纠纷案”,见《石财权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宝峰寺劳务合同纠纷案》(林熙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4/94:158)。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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