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桂林晚报》报道,11月22日,临桂五通镇村民王庆和妻子在村口发现两名偷狗者,阻拦无效后马上开车去追,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追逐后,两男子驾驶的摩托车意外撞到路旁的大树,一名男子当场死亡,另一人逃离现场,而驾车追逐偷狗者的王庆被警方暂时拘留。200多户村民联名写了请愿书为王庆求情,“不能让勇士失望,不能让正义受挫……”,村民们请求公安机关让王庆回家照顾临产的妻子。“请愿书”讲述了偷狗贼的猖狂和村民们对偷狗贼的愤怒,称王庆追逐偷狗贼是“勇士之举”,偷狗贼是“自取灭亡”,还提到王庆妻子有孕在身需要人照顾,家里的养鸡场也急需人照看和管理,故请求公安机关在该事件调查取证阶段,“能本着人性化从客观情况出发先让王庆回家”
李延光律师认为:王庆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偷狗贼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庆在发现有人偷狗时,在阻拦无效的情况下,驾车追赶,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我们对正当防卫不能作机械、呆板的理解,不能认为唯有在盗窃行为进行时才能进行防卫,即使盗贼被发现时盗窃行为刚刚结束,但如果盗贼尚未离开现场、或刚刚离开现场甚至正在逃跑过程中,防卫人仍可以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我们不能想象,若防卫人远远看到盗贼行窃,待走近时盗窃行为恰好刚刚已经结束,他却只能眼睁睁看着完成盗窃的盗贼逃跑而不能采取任何追赶、抓捕的有效防卫措施。
二名偷狗贼骑摩托车疯狂逃跑的过程中,王庆始终驾车追赶,其间摩托车撞树,一名盗贼被撞死亡。王庆是否防卫过当,是否应对盗贼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王庆在盗贼身后始终驾车追赶,并未对盗贼采取更为危险的撞击或其他攻击性措施,应当说王庆的追赶行为是恰当的,王庆的行为并未创设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与之相反,盗贼急于脱身,高速行驶过程中不慎撞树,盗贼明知骑摩托车高速行驶所伴随的高风险却仍执意为之,属于盗贼自我创设风险并理当自担风险。若骑车人被撞身亡,则应当自我答责;若坐车人身亡,则骑车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并应对此后果负责。
无论如何,二名偷狗贼疯狂逃跑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身亡的后果,并不能客观归责于王庆,王庆不应对此后果承担任何责任。相反,王庆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应受到鼓励和表彰。
公安机关之所以对王庆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认为王庆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但是如上所述,不能因为偷狗贼出现死亡后果就不加分析的归责于王庆,而应对案情作深入、客观的分析和判断。“法不需向不法屈服”,世界各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条款的宗旨即在于此。若执法机关盲目的对正当防卫人采取强制措施,既不利于鼓励广大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积极的斗争,又有违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