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单银行未能正确识别伪卡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的,应视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伪卡交易|收单银行
案情简介:2013年,杨某发现其在天津农行所办借记卡在东莞建行ATM机上被盗刷2万余元后及时报警,因就损失赔偿无法与银行协商解决致诉。
法院认为:①案涉银行账户系他人在建行ATM机上支取,杨某在得知其银行存款异常后及时报警并与银行协商解决,已尽一般人注意义务,故应认定案涉交易系他人使用伪卡进行交易。②银行作为经营存取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义务,其有责任正确识别真伪银行卡,并应采取技术手段防范伪卡交易进行。本案中,建行未能正确识别伪卡导致案涉交易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银行卡真实性和密码惟一性系案涉银行卡能完成交易两个关键因素,杨某未能举证证实建行存在泄漏其密码的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建行赔偿杨某损失50%即1万余元。
实务要点:收单银行未能正确识别伪卡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的,应视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东莞中院(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40号“杨某与某银行借记卡纠纷案”,见《杨龙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新世纪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收单行应否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田永健),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2/96:162)。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