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产品责任消费方式
案情简介
肥东县张集乡方某甲按农村风俗举行民俗活动,从陆某某的商店购买了40件礼花。在燃放时,其中一个礼花发生爆炸,将在远处观看烟花的方某某眼部炸伤。事发后,陆某某和肥东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相关人员到场进行了核查,确认爆炸的礼花为浏阳某烟花公司生产(下称烟花公司),由其销售。事故发生后,方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一定数额的治疗费用。后方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甲、陆某某、商贸公司及烟花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肥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无证据证明爆炸的烟花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烟花公司应对方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陆某某、方某甲不承担责任。故法院判令烟花公司赔偿方某某各项损失。
入选点评
本案中,为了举行民俗活动,方某甲在燃放烟花时,因烟花发生爆炸导致方某某受伤入院治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烟花公司以方某甲燃放方法不当,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生产厂家获得某种产品的质量合格检验证书,并不能免除其负有的保障所生产的每一件产品质量合格的义务,种类产品经抽检合格也非法定的免责事由,且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是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因此烟花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我们也提倡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树立文明健康和绿色环保的消费观念。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