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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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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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08 . 方某某与浏阳某烟花公司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67次举报
2016-12-11

关键词:产品责任消费方式

案情简介

肥东县张集乡方某甲按农村风俗举行民俗活动,从陆某某的商店购买了40件礼花。在燃放时,其中一个礼花发生爆炸,将在远处观看烟花的方某某眼部炸伤。事发后,陆某某和肥东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相关人员到场进行了核查,确认爆炸的礼花为浏阳某烟花公司生产(下称烟花公司),由其销售。事故发生后,方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一定数额的治疗费用。后方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甲、陆某某、商贸公司及烟花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肥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无证据证明爆炸的烟花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烟花公司应对方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陆某某、方某甲不承担责任。故法院判令烟花公司赔偿方某某各项损失。

入选点评

本案中,为了举行民俗活动,方某甲在燃放烟花时,因烟花发生爆炸导致方某某受伤入院治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烟花公司以方某甲燃放方法不当,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生产厂家获得某种产品的质量合格检验证书,并不能免除其负有的保障所生产的每一件产品质量合格的义务,种类产品经抽检合格也非法定的免责事由,且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是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因此烟花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我们也提倡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树立文明健康和绿色环保的消费观念。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