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健身预付消费约定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田某等人与合肥某健身公司签订健身会员入会协议并办理年卡,享受包括游泳、器械健身、乒乓球、台球、洗浴、有氧团课等服务项目,协议签订当日即缴纳了会员费。2015年1月6日,健身公司开办的健身会所开始试运营,1月17日,健身公司发布闭馆公告称因拉闸停电不能正常开放,后闭馆至今,导致田某等人未能在健身公司进行健身。田某等人遂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签订的入会协议,并全额退还所交会费。蜀山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支持了田某等人的诉请。
入选点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人们对身体健康格外关注,不少人选择到健身会所办理预付会员卡以享受健身服务。本案中,田某等人与健身公司签订协议并预付了费用,但健身公司随后却发布闭馆公告,致使田某等人享受不到应有的健身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故法院最终支持了田某等人的诉请。在此我们提醒,预付消费有风险,一定要小心谨慎。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