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 05 . 龚某诉某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44次举报
2016-12-11

关键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

案情简介

龚某与家人到某超市购买日用品,在选购牙膏时,左脚踩到一块西红柿皮滑倒,造成膑骨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发后,双方协商未果,龚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2363.6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龚某虽未观察路面,但其在选购商品时注意力自然集中在被选购商品上,其也有理由相信超市能够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因此龚某自身并无明显过错,不应减轻该超市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龚某各项损失147387.69元。后本案上诉至合肥中院,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作为超市经营者,除商品质量外,更要全力为消费者营造放心、安全的购物环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因超市未能及时发现牙膏选购区域路面存在的西红柿皮,消除该安全隐患,从而导致龚某在选购商品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支持消费者的判决。合肥法院连续多年向社会发布此类典型案例,意在告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时刻紧绷安全经营这根弦,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避免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