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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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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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04 .蒋某某与某商业零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51次举报
2016-12-11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

案情简介

蒋某某在某商业零售公司(下称零售公司)购买2盒“自然之宝儿童多维软糖”,共支付购物款136元。该产品标注的原产地为美国,其中文标签中表明的成分含有“维生素(dl-a醋酸生育酚、D-泛酸钙、盐酸吡哆醇、棕榈酸视黄酯、叶酸、生物素、维生素D3、氰钴胺、肌醇)、矿物质(柠檬酸锌)”。蒋某某认为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遂将该零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并赔偿。法院审理查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480—2012)》中载明:特殊膳食食用食品类别包含婴幼儿辅助食品,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不包括软糖,因此案涉软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零售公司退还购物款136元,并赔偿1360元。

入选点评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零售公司作为一家知名的经销商,对已公布的标准内容应当熟知,且案涉软糖的外包装中文标签的内容一目了然,应认定零售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处理结果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同时也警醒经营者加强日常管理,进一步强化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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