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新法管辖维权成本
案情简介
陶某在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商务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并通过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后双方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陶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商务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陶某在注册用户时,已经签订了相关服务协议,同意并确认了服务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即“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该约定案件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支持了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陶某提出上诉,合肥中院二审从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支持陶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案件由一审法院管辖。
入选点评
如何确定网购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各地法院的裁定尺度不一。因此类案件标的额不大,消费者若赴网络公司所在地诉讼,维权成本大大增加,往往得不偿失。该案系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合肥地区首例网络购物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合肥中院适用新民诉法解释认为此类网购消费合同的服务协议为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消费者多数为弱势,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对该类格式管辖协议应严格限制适用,且该公司对本案格式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陶某注意,故依法支持了陶某的请求,最大限度减少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