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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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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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01 . 姜某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27次举报
2016-12-11

关键词:大宗商品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姜某某拟从外地到合肥工作并欲购置一辆轿车用于出行,便委托在合肥的朋友购车。提车后姜某某发现车辆有返修和焊接的痕迹,遂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交涉,公司认可该车有返修痕迹。姜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汽车服务公司的购销合同,要求公司返还购车款208800元,并按购车款的一倍赔偿损失208800元。一、二审判决对姜某某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合肥中院再审判决,汽车服务公司将出售的轿车予以退货,返还姜某某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一倍的标准即208800元赔偿姜某某的损失。

入选点评

日常生活中,因购买轿车引发的诉讼纠纷越来越多,对购买轿车等大宗商品,能否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案中,姜某某购买轿车用于日常出行,应当属于生活消费,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姜某某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汽车服务公司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即构成销售欺诈,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