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大宗商品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姜某某拟从外地到合肥工作并欲购置一辆轿车用于出行,便委托在合肥的朋友购车。提车后姜某某发现车辆有返修和焊接的痕迹,遂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交涉,公司认可该车有返修痕迹。姜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汽车服务公司的购销合同,要求公司返还购车款208800元,并按购车款的一倍赔偿损失208800元。一、二审判决对姜某某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合肥中院再审判决,汽车服务公司将出售的轿车予以退货,返还姜某某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一倍的标准即208800元赔偿姜某某的损失。
入选点评
日常生活中,因购买轿车引发的诉讼纠纷越来越多,对购买轿车等大宗商品,能否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案中,姜某某购买轿车用于日常出行,应当属于生活消费,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姜某某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汽车服务公司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即构成销售欺诈,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