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份以来,卢某某受其儿媳贾某委托,在莱西市某蔬菜批发市场收购大白菜,装车发往济南某蔬菜批发市场,由贾某负责在济南销售。为防止大白菜途中腐烂,贾某指使卢某某向大白菜上喷洒药物。2014年6月16日10时许,被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卢某某向大白菜上喷洒的药物系甲醛溶液。
贾某、卢某某在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点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此前对该类案件入刑标准很严格,主要看有没有造成食物中毒等较严重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严格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处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害食品行为便构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案中,2名被告人添加禁用添加剂,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食品生产、销售者必须保障食品安全,避免悲剧发生。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