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杨某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擅自购买药品后,假冒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药品销售给青岛市多家医院、药房和社区门诊,销售金额共计220万元。
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冒用他人名义采购、销售药品,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点评: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