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乔某某自2004年以来经营某保健品店,期间,其以10余元每盒的价格从广东东莞购进假冒的“万艾可”药品进行销售。2012年7月,乔某某将保健品店转让他人经营,并将剩余的20余盒“万艾可”药品一并转让销售。经鉴定,“万艾可”药品为假药。
乔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经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符合“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情形的,即构成犯罪。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