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以来,江某某租赁厂房,在未取得任何手续、证件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加工、生产熟猪下货等肉制品并对外销售,江某某具体负责原料采购、销售。因在加工熟猪下货等肉制品的过程中缺乏食用盐,遂采购工业用盐“桂花牌”精制盐用于生产,销往超市和集市金额达18万余元。2014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当场查扣原盐35公斤、“桂花牌”精制盐21公斤、食品添加剂红曲粉9袋、氢氧化钠20余斤。经检验,“桂花牌”精制盐符合精制工业盐优级技术指标要求;经“桂花牌”精制盐烹制的卤肉制品当中,“卤猪头肉”、“卤鸡爪”所检项目“菌落群数”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江某某在食品生产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点评:经检验,江某某用“桂花牌”精制盐烹制的卤肉制品当中,三份卤肉制品样品中包括“亚硝酸盐”、“铅”、“镉”、“大肠菌数”、“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在内的各项化学指标均符合酱卤肉制品的国家行业标准(GB\T23586-2009),但“菌落群数”超出该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