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6月份,姜某某明知个体户赵某利用工业松香给生猪头、猪蹄、猪尾等生猪下货褪毛,仍然向其销售工业松香约170斤。2014年1月25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赵某家中查扣由姜某某所销售松香约165斤,经检测为工业松香。
姜某某明知他人用工业松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向其提供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工业松香,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点评:使用国家明文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工业松香为猪产品褪毛,并加工成有毒、有害食品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姜某某与赵某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共同犯罪。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