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经营的食品公司屠宰生产的生猪肉,曾经被青岛市有关部门检验出含有瘦肉精成分,被禁止进入市场销售。2013年8月8日,冷某仍从同一活猪来源地购入生猪屠宰,尚未进行瘦肉精等有毒有害成分检验,也未提供任何合法检验检疫手续,即将108头生猪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3名商贩,在运输途中被查扣。经检测, 3名商贩所购生猪肉合格率分别为28.57%、50%、53.49%。
冷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点评:在“史上最严厉食品安全法”出台实施的大背景下,“瘦肉精”等犯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说明有的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仍存投机取巧心理。本案对冷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彰显了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决心。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