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思友是个体工商户某火锅城的经营者。2014年5月29日晚,谢艺栖与朋友到隆兴火锅城就餐。就餐过程中,谢艺栖怀疑火锅城所提供的牛肉中掺有猪肉并向火锅城的员工反映,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双方向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樟木头派出所报案后,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樟木头派出所派警员到场,并现场对争议的肉品进行烫煮测试,以肉眼方式进行观察,但最终没有对牛肉是否掺杂猪肉作出认定。因双方依然各持己见,到场警员遂让双方将牛肉封存等待进一步鉴定。当晚,谢艺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内容主要是称火锅城在牛肉里掺猪肉,经警察到场认定是猪肉,号召不去该火锅城用餐,求转发,并附有该火锅城餐巾纸外包装、肉品的照片。谢艺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后,该信息被多人在网上转发。后双方均没有对争议的肉品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罗思友于2014年7月2日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谢艺栖立即停止侵犯罗思友所经营餐厅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被告谢艺栖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散布的虚假言论及图片);二、谢艺栖在《东莞日报》、微信、微博等媒介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谢艺栖赔偿罗思友经济损失1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谢艺栖负担。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艺栖侵害了罗思友所经营的火锅城的名誉权,遂判决:一、谢艺栖立即停止侵犯罗思友所经营的川菜火锅城名誉权的行为,删除相关的微信朋友圈信息;二、谢艺栖在《东莞日报》、微信朋友圈上向罗思友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查许可);三、驳回罗思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罗思友负担100元,由谢艺栖负担400元。后被告谢艺栖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