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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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07 . 食品添加药品 商场被判十倍赔偿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98次举报
2016-12-10

原告在被告公司商场花费281.5元购买了11瓶鹿茸三鞭酒和3瓶林芝宝酒。原告主张案涉鹿茸三鞭酒和林芝宝酒皆有QS标志,属于食品,却非法添加药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告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而该目录并不包括当归、人参和鹿茸等药品,而案涉鹿茸三鞭酒标签注明配料包括当归、鹿茸,林芝宝酒标签注明配料包括鲜人参和鹿茸,故原告认为两种商品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原告认为案涉鹿茸三鞭酒和林芝宝酒没有生产许可证,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无法查询到相应的生产许可信息。所以原告认为两商品标签的批号是虚假的,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查后认定案涉鹿茸三鞭酒和林芝宝酒皆属于食品,而案涉鹿茸三鞭酒标签注明配料包括当归、鹿茸,林芝宝酒标签注明配料包括鲜人参、鹿茸,上述配料皆不在前述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内。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未能解释案涉食品添加上述配料的合法性,最后判决被告须赔偿原告的损失281.5元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815元。法官释法(案件判决法理分析):

原告主张案涉鹿茸三鞭酒和林芝宝酒属于食品,而其中鹿茸三鞭酒标签上有“青卫食证字[2007]第370781-000726号”字样,被告亦未否认上述商品属于食品。故本院认定案涉鹿茸三鞭酒和林芝宝酒皆属于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2002年2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中列明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而案涉鹿茸三鞭酒标签注明配料包括当归、鹿茸,林芝宝酒标签注明配料包括鲜人参、鹿茸,上述配料皆不在前述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内。被告提交的生产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未能解释案涉食品添加上述配料的合法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法院认定被告须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及相当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购买食品的价款损失282元,法院认为财产损害既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食品本身的损失。故法院认定被告须赔偿原告的损失281.5元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815元。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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