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网店处,在线购买了丝绸床品一套,共支付了2550元。原告在购买案涉“丝绸床品”时,被告的网店页面宣传包括“真丝家纺第一品牌”、“CCTV央视上榜品牌”“CQGC中国著名品牌”“对女人有保湿护肤、美容养颜的功效,对儿童有提高睡眠质量、对老人有预防风湿症、关节炎及皮肤病,具有抗菌、防止螨虫和霉菌滋生的能力”,但实际上,被告并不具备 “真丝家纺第一品牌”、“CCTV央视上榜品牌”、“中国著名品牌”的认证,也不具备“对女人有保湿护肤、美容养颜的功效,对儿童有提高睡眠质量、对老人有预防风湿症、关节炎及皮肤病,具有抗菌、防止螨虫和霉菌滋生的能力”功效的相关认证,且原告在2015年3月就被告存在上述欺诈行为向浙江省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并获得该局的书面答复,即该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被告进行了如下处罚:责令停止发布、罚款40000元。
法院认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符合该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应有虚假或夸大的不实之词,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因购买了被告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其要求返还价款、以及要求三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