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5日原告在万和广场购买价值1497.6元的葡萄干、蓝莓、蓝莓干、干红葡萄酒、草莓味牛奶、樱桃红香槟等商品,葡萄干、蓝莓、蓝莓干和草莓味牛奶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没有载明境内经销商,干红葡萄酒和时尚女孩樱桃红香槟的原料标签没有标明二氧化硫的含量。原告认为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要求被告返还价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一、限被告东莞市万和贸易有限公司购物广场、被告东莞市万和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锦满返还货款人民币1497.6元;二、限被告东莞市万和贸易有限公司购物广场、被告东莞市万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锦满支付赔偿金14976元。一审判决生效。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