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主张其于2015年2月13日在佳乐百货店处购买了过期的康师傅珍品香辣牛肉方便面一件,佳乐百货店拒绝退钱、换货,杜某一审提交购物小票复印件、方便面的照片及实物、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予以证明。佳乐百货店否认向杜某销售过案涉方便面,并提交送货清单。因杜某没有提交购物小票原件,故原审法院以不能认定杜某购买案涉“康师傅珍品乐香辣牛肉面”时,案涉“康师傅珍品乐香辣牛肉面”已经过期为由,驳回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杜某不服上诉至东莞中院,二审期间,杜某提交了购物小票及方便面的原件,佳乐百货店确认购物小票的真实性,但认为购物小票只能证明杜某在佳乐百货店处买过方便面,但不能证明该方便面就是杜某当庭出示的方便面,佳乐百货店没有该方便面的同批次产品。
中级法院认为,杜某二审提交了其在佳乐百货店处购买食品的购物小票以及实物照片,并当庭出示实物,该购物小票上显示店名为“×××佳乐百货”、商品名称及条码等信息均能与实物照片显示的商品名称及条码等信息一一对应,可初步证实杜某提供的食品购物小票所对应的食品与实物照片显示的食品为同一食品。佳乐百货店确认购物小票的真实性,亦承认杜某在佳乐百货店处购买过同类食品,但辩称杜某在佳乐百货店购买的食品并非就是实物照片上的食品。中级法院认为,鉴于杜某二审提交购物小票原件,结合录音资料、实物及双方的前述举证情况,可以认定涉案过期商品是杜某于2015年2月13日在佳乐百货店处购买,且购买时已过保质期限。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故中级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为:一、撤销原审判决;二、佳乐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收到杜某退货的同时返还货款3元、支付赔偿金500元。三、驳回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