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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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51次举报
2016-12-09

三、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阻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朱小会与韩应超、康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韩应超偿还朱小会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小会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韩应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韩应超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在审理期间,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对韩应超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博雅苑一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于2015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评估、拍卖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张贴腾房公告,限韩应超及该房住户于张贴公告之日起40日内腾空迁出。腾房公告到期后,被执行人韩应超仍拒绝腾房,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后被执行人韩应超仍拒绝腾房,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6年5月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将韩应超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韩应超刑事拘留,韩应超及其亲属与朱小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房屋腾空。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应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韩应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韩应超及其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韩应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被拘留后仍对抗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被执行人依法判处缓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