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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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55次举报
2016-12-09

二、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谩骂、殴打执行人员,鉴于有从轻情节,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文苗与查俊英离婚,并将该市大观区市府路南一巷7栋103室房产的所有权判决给查俊英。民事判决生效后,查俊英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对该房屋强制执行。2013年5月6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文苗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要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房屋,被执行人张文苗拒不签收通知书,并对送达人员进行谩骂。2013年10月25日,法院在张文苗居住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张文苗在指定期间迁出该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当天,张文苗对法院工作人员谩骂,并在屋内手持木棍挥舞,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张贴公告。2014年1月14日,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张文苗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张文苗情绪激动并殴打办案人员,致使一名办案人员嘴部受伤流血。


  2015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张文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大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苗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已履行完毕,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苗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不签收执行文书,阻碍张贴公告,对法院执行人员,采取谩骂、殴打等方式抗拒执行,致执行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从轻判处。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