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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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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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与公司高管有关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六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65次举报
2016-12-09

案例六: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保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包括订立、保管劳动合同的,除高级管理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用人单位无需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概要】

20138月崔某入职明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月工资9000元,20148月崔某离职。崔某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崔某主张明科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明科公司支付其20139月至20147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科公司主张崔某兼任公司的行政人事部主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崔某,并向法院提交了《文件发放签收表》、《员工辞职手续办理表》、《离职交接表》。其中《文件发放签收表》显示崔某向行政人事部签发了考勤管理制度,向技术部、商务部及车间签发绩效考核制度文件体系及绩效考核表等文件,《员工辞职手续办理表》显示在技术部经理徐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崔某在该表的分管副总意见栏及行政人事部主管意见栏中签字确认;《离职交接表》显示崔某的离职交接文件中包括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崔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明科公司提举的证据中所载内容,印证了明科公司所持崔某兼任行政人事部主管、负责行政人事工作的主张,同时,崔某也未提交证据表明其曾提出要求明科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明科公司予以拒绝。因此,崔某要求明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未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台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包括订立、保管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则不予支持,否则很易滋生高级管理人员利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故意“不作为”企图从中牟取二倍工资的情况。然而,若有证据证明此类高级管理人员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该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