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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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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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四: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96次举报
2016-12-08

2004年8月,袁某从某农工商总公司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店铺,期限10年,双方明确约定袁某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者。2012年6月,袁某与史某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将店铺转让给史某。后农工商总公司于2012年9月将涉案房屋上锁查封。法院认为,农工商总公司与袁某明确约定不得将房屋转让给第三者,在未征得农工商总公司的同意下袁某转租给史某,转租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史某明知出租人禁止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亦应对无效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违反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约定,破坏了原有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信任关系。出租人在知道承租人转租的六个月内明确表示异议的,该转租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