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杨某与谢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谢某承租杨某位于通州区某村15亩鱼塘用于填埋建筑垃圾;承包期3年,承包费15万元。谢某交纳5万元并填埋了部分鱼塘,因未办理渣土消纳许可手续,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谢某诉至法院,请求杨某支付违约金并退还3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合同名为土地租赁,实为以农用地消纳垃圾以牟利。双方均不具有垃圾处置资质,变更土地用途亦未经过审批,属于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牟利目的,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土地管理制度和农村公共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