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租赁合同所指向的房屋系规划中的小学,是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在划拨土地上的教育配套设施。但是,宏业公司却将诉争房屋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银基公司,其本质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作为教育配套设施的诉争房屋能否用于教育用途,不仅关乎社会正常的文化秩序,而且直接影响配套小区及附近区域不特定群体的文教利益,对此类行为的放任将损害整个社会的文教利益。其次,为了保障这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赋予了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而非转让。如果诉争房屋能够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出租,将违背土地采取划拨取得的初衷,也是对国有土地相关利益的损害。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