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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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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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案例一:撞船索偿 准确适用法律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56次举报
2016-12-08

2013年11月28日“A”轮在京唐港三港池20号泊位卸货完毕并开始解缆离泊时,与某游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游轮上5人落水,其中1人获救,2人死亡,2人失踪,2名失踪人员经其近亲属申请依法由天津海事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后死者之一薛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轮所有人某航运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被告系在外国注册的公司法人,故本案为具有涉外因素的侵权案件。有证据表明,“A”轮在进入航道后,航向136度,航速7.8节,而此时该轮位于某游轮正横后约70度方位,相距某游轮约0.35海里并逐渐追赶上,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A”轮与某游轮构成追越局面,“A”轮是追越船,某游轮是被追越船,“A”轮应当给某游轮让路。但在本案中,“A”轮直至碰撞事故发生一直未发现某游轮,未采取任何及时、有效地避免碰撞的行动,没有履行追越船的义务。且在碰撞事故发生时“A”轮航速达到12节,超过了在此位置航行时一般不超过9节的通常做法,该轮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违反了《避碰规则》第6条第一款规定。因此,“A”轮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在此次碰撞事故中,某游轮未保持正规瞭望,且在没有向交管中心报告的情况下进入京唐港内航道航行,违反《避碰规则》第5条的规定,应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两船在碰撞事故中的过失程度,法院综合考虑认为,“A”轮承担90%的责任,某游轮承担10%的责任较为合理。最后判决被告“A”轮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宣告死亡费用共计人民币818468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事故发生后,因受害人较多,且受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海事法院在驻地政府的请求下,与受害者家属会面,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并引导受害人家属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权利。共立案5件,在案件审理中,做到了公开、公正,赢得了受害者亲属的信任。合议庭准确适用《避碰规则》,合理划分了事故双方的主次责任;准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做到了“同命同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公正。判决下发后受害者家属对于判决结果心悦诚服,没有出现闹诉闹访事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