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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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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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7.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03次举报
2016-12-07

案号:(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03号、(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8号

【案情摘要】案外人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创作的《熊出没》取得动画片发行许可证。该动画片中的主要角色包括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华强公司授权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世奇公司)在毛绒玩具产品上专有使用《熊出没》作品及作品中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权利。盟世奇公司在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安商贸公司)公证购买了“熊大”毛绒玩具一个。盟世奇公司认为泽安商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熊大”毛绒玩具商品,侵犯了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财产报酬权,故起诉请求:判令泽安商贸公司停止销售侵犯盟世奇公司“熊大”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毛绒玩具商品,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熊大”是为动画片《熊出没》开发的角色形象。该角色形象的表达方式是以自然生态的狗熊为原型,通过独创性构思,以线条、色彩等方式对自然生态的狗熊的形象进行体态特征、头部特征、面部特征等拟人化处理,该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手法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属于具有审美意义、并且可以复制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被诉侵权毛绒玩具系《熊大》动漫美术作品的复制品。盟世奇公司通过授权取得了《熊大》动漫美术作品在毛绒公仔产品上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泽安商贸公司未经专有著作权人盟世奇公司许可销售“熊大”毛绒玩具商品,侵犯了盟世奇公司的专有发行权。法院判决,泽安商贸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盟世奇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动漫形象商业化利用引发侵害著作权纠纷的典型案件。角色形象的商业化利用由来已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4年发布的《角色商品化》报告中指出:“对角色形象的使用是最古老的也是最广为人知的商品化形式,如对爱丽丝梦游仙境中的爱丽丝、米老鼠和唐老鸭中的卡通形象的使用”。而因卡通形象,尤其是动漫形象的商业化利用引发大量著作权纠纷在我国是近些年的事情,不同法院对法律基本概念的解读和处理结果均不尽相同,法律适用亟需统一。二审判决明确了裁判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特别是根据动漫形象著作权司法保护特点和难点,对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复制”、“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基本概念进行再解读,辨法析理,详细阐述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裁判文书宣判后,被诉侵权人当庭表示息诉服判并积极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