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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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八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45次举报
2016-12-06

8、天津亚诺天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报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天津亚诺天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诺天时公司)与天津报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公司)签订《动动网APP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新媒体公司为亚诺天时公司经营的“动a动”网站(网站域名为dongadong.com)设计、制作、开发手机移动终端APP软件。新媒体公司开发的涉案APP软件应具有“资讯发布”、“体育场馆预订”及“互动聊天”的功能,并能实现与亚诺天时公司涉案网站的对接。双方约定的涉案软件开发期限结束后,新媒体公司未能交付该软件。对此,新媒体公司向亚诺天时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其承担全部责任,并在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内向亚诺天时公司交付该涉案软件的简化版进行补救。

  法院认为,针对涉案软件简化版的交付问题,因新媒体公司无法证实其提交的网上聊天记录及电子邮箱网络截图等证据的真实性,故对新媒体公司相关的抗辩理由不能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涉案软件开发合同解除,新媒体公司返回亚诺天时公司预付的软件开发费用9790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损失费用721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APP软件开发的网络技术合同纠纷。自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后,该类合同纠纷案件逐步增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多为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博客等电子数据,对该类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案被告就涉案软件简化版交付问题,仅提供了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络截图的打印件,未能提供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相关信息,无法证明上述打印件内容的真实性,故法院不能支持其抗辩理由。本案的审判,对相关企业维权过程中收集和保存电子数据具有一定示范作用。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