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酷溜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摘要】天津酷溜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溜公司)与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互联网音视频内容使用合作协议书》,森乐公司授权酷溜公司使用《美人心计》等23部电视剧,许可费300万元,期限为两年,其中一年半为排他期限,排他期内,不得将23部电视剧授权给优酷网、土豆网及其两家网站客户端等相关产品使用,排他期限到期后,酷溜公司享有半年的非独家使用权。酷溜公司分别于2010年2月、4月分两笔向森乐公司各支付150万元,《美人心计》于2010年3月15日首播。2011年2月10日,酷溜公司收到森乐公司职员的电子邮件,内容为“我司与贵司于去年签订一份23部授权的合同,包括《美人心计》这部剧,当时价格是15000元/集,40集。现经双方协商,贵司同意放弃排他权,即贵司仍保留非独家使用授权,价格由原来的1.5万元/集,调整为5000元/集,总计减少40万元整。贵司的这个合同款已全部付清,考虑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款中,仍有52.01万元的应付款仍未付,从中抵扣,这样贵司的应付款项调整为12.01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司授权贵公司平台上使用《呼叫大明星》,授权时间不超过一年,具体见合同中约定。请予回复。”2011年3月31日,森乐公司将《美人心计》授权给土豆网的关联公司使用,酷溜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森乐公司职员向酷溜公司发送的邮件内容,可以认定,对于酷溜公司放弃《美人心计》的排他权以及版权费相应减少事宜,在邮件发送前,双方有过协商,就合同变更的主要条款双方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予以了确认,故双方就《美人心计》使用问题的合同变更已经成立并生效。邮件发送后,森乐公司授权土豆网关联公司使用《美人心计》,该行为亦表明涉案合同关于《美人心计》作品使用的相关约定已实际变更。至于该邮件其他内容并非对合同变更所附的条件,应为涉案合同已变更前提下,森乐公司就如何履行因合同变更所减少的40万元价款,向酷溜公司发出的新要约,该部分内容需经酷溜公司承诺方能成立,酷溜公司是否回复并不影响涉案合同的变更结果,故双方就涉案合同已达成一致变更,森乐公司应依约返还相应价款。据此,法院判决森乐公司返还酷溜公司4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发生在音视频内容提供商与视频分享网站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音视频内容提供商与视频网站间一般都存在较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模式,就相关作品的网络使用,在合同签订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会以条款相对完备的协议加以约定。由于网络播放特别是热播剧的播放存在档期、反响、新剧上线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及时迅速地对应市场变化,当事人往往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甚至电话等方式对合同进行变更,证据保留方面可能存在瑕疵,为法院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本案所涉森乐公司及酷溜公司均是业内较有影响的公司,就涉案著作权排他许可使用合同变更的争议亦是该领域较为常见的问题,法院判决对于作为合同变更主要依据的电子邮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结合行业特点、双方的交易习惯、后续履行等,认定双方就涉案合同已达成一致变更并应依约履行。本案的审判,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