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上海百顺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佳格交通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上海百顺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公司)为“一种助动车随动闸”的发明专利权人。百顺公司经公证购买被控侵权渐进调整随动锁闸产品。诉讼中,百顺公司明确以权利要求1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披露了三个实施例,百顺公司据此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构成等同侵权。天津市佳格交通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格公司)承认被控侵权产品为其制造、销售,但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两项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连接轴的一端设置一轴盖”相应部分是否等同的问题,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可知,该项技术特征中轴盖的功能在于固定和调节。被控侵权产品将上述技术特征予以分解,以螺母进行固定,以拧紧螺丝推动螺摆向外支撑实现调节,两者结合起来可以实现固定和调节作用,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能联想到,两者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同时,被控侵权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据此,法院判决佳格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
【典型意义】等同特征的判断是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难点。在适用等同侵权规则时,应首先确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再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相对应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认定等同的标准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能联想到”,以上四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对于功能和效果的判断,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内容及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原理加以确定。本案的审理,对于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提供了较好的借鉴意义。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