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纯”商标权人郭东林诉淘宝卖家黄昌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郭东林系商标“以纯”和“YISHion”的注册权人。2013年,郭东林发现黄昌媚未经郭东林授权许可,以“杰夫XX521”的网名,在淘宝网上开设“以纯代购”的网店,销售带有“以纯”、“YISHion”商标的各款服装,并在网店中使用以纯的代言人等宣传图片,遂委托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同时向“淘宝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了申诉和查询,从淘宝网处得知黄昌媚的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遂对黄昌媚提起诉讼,要求黄昌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调查,证实涉案网店的会员名为“杰夫XX521”,真实姓名、支付宝账户以及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户名均为“黄昌媚”,该网店在2012年至2013年约一年多的时间内,有500余条销售带有“以纯”商标服装的记录。
法院认为,郭东林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黄昌媚开设网店并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事实,黄昌媚对其销售的服装是否侵权、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既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交证据,故应认定黄昌媚销售的“以纯”商标服装系侵权产品。据此,法院判决黄昌媚停止侵权并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商标权人以淘宝卖家为被告的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案件。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纷繁复杂,固定证据相对困难,加之被诉侵权人通常对其网店经营者的主体身份、销售行为等一概否认,审理中往往会遇到权利主体身份不易确定、当事人举证及侵权证据审查难度较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了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积极作用,在准确认定被告真实身份及销售行为等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取得较好效果。此外,本案对于网店经营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