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与天津市乐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摘要】路易威登马利蒂系“LOUISVUITTON”、 “ ”等七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中“LOUIS VUITTON”、“ ”商标曾在诉讼程序和商标异议程序中分别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路易威登马利蒂将其注册商标以单独或组合的方式使用在其生产的箱包、皮具等产品上,并通过官方网站和自营专卖店两种途径在世界范围内销售,其在天津设立的专卖店位于友谊商场。天津乐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淘公司)系天津名家淘宝街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2012年底,路易威登马利蒂发现天津名家淘宝街市场内多家商铺销售标有路易威登马利蒂虚假商标标识的皮带、皮包等产品后,向乐淘公司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制止相关商户的售假行为,并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013年1月17日,乐淘公司向路易威登马利蒂书面回函称,已采取措施制止警告函列明的11家商户的侵权行为,不允许其再行销售,否则将作出强行退场的处理,同时组织商户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在此之后,路易威登马利蒂再次发现名家淘宝街市场仍有商铺销售侵权产品,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乐淘公司作为天津名家淘宝街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应对其开办并经营管理的市场进行合法有效的管理,防止侵害他人商标权行为的发生。由于乐淘公司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在其开办、经营的市场商铺范围内发生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乐淘公司在得知其开办的市场内有商铺销售侵权商品后,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仍未能有效阻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故乐淘公司构成对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乐淘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商标权人诉请由经营场所管理者而非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作为收取场地费、管理费用的对价,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和管理者有义务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在经营者入驻前及经营期间均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以监督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并有效制止经营者的售假行为,否则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乐淘公司日常即疏于对经营者的管理,在收到权利人警告函后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并未达到有效制止经营者售假的效果,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有别于直接销售侵权产品的经营者,经营场所管理者的赔偿责任应在其监管义务范围内合理确定。本案的审理,对于明确市场管理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