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三人同为某公司股东,甲伪造乙和丙的签名、制作股权转让协议,并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将丙的股权转让在自己名下,然后又将股权出售,获利数百万元。
问题:甲的行为该当何罪?
争议:本案在讨论中,就甲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共提出三个罪名可以考虑:诈骗、职务侵占和盗窃。
分析:主张诈骗罪的,认为甲通过伪造签名制作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手段,取得丙的股权,构成诈骗罪。但是本案这个罪名显然不恰当,因为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造成相对人的错误认识,相对人在此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处分了财产,从而使相对人利益受损、而行为人获利的行为。本案中,甲虽然伪造签名、制造假的股权转让协议,但客观上丙却对股权转让的事情根本不知情,更没有作出任何股权转让的意思和行为,因此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主张职务侵占罪的,认为甲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产,故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个观点也不正确。首先,甲伪造丙的签名、制造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而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实际上是归属于股东的权益,并不是公司资产。因此,职务侵占罪的观点也不正确。
盗窃罪,本质上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平和的手段,破坏他人的占有、成立一个新的非法占有的行为。本案中,甲通过伪造丙的签名、制造假的股权转让协议,这都是为了非法占有并出售丙的股权所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在表面符合正常变更登记流程、通过欺骗工商部门的手段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而此时丙对股权转让事宜并不知情,正是甲利用平和(非暴力)的手段破坏丙对股权的占有、形成一个新的非法占有关系的行为过程,完全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构成要件;通过出售非法取得的丙的股权并获利,是甲的终极作案目的;而甲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借他人之手完成犯罪实行行为,属于刑法上典型的间接正犯。故本案甲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或职务侵占。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