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07 | 因纠纷导致房屋空置损失的负担
2013年12月,徐先生与广厦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广厦公司将74号商铺出租给徐先生用于经营某品牌产品,徐先生需向广厦公司交纳租金及管理费,租赁期限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徐先生支付了押金和首期租金后,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2014年2月,装修完成,徐先生进行试营业并申报相关材料,因该商铺上有其他公司的注册登记,导致徐先生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双方经多次协商,此事仍未能解决。2014年11月,广厦公司明确告知徐先生执照肯定无法办出,徐先生随即离开商铺,但并未将商铺返还广厦公司。2015年2月,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广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广厦公司则反诉要求确认协议于2014年12月1日解除,要求徐先生返还诉争房屋并支付2014年12月2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经徐先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74号商铺的装修残值进行鉴定。2015年6月4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交接,徐先生向广厦公司返还了诉争商铺。
法院认为,虽然徐先生未实际经营,并在2014年11月撤场,但其直到2015年6月4日才将诉争商铺返还给广厦公司,故仍应支付其实际占有诉争商铺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但考虑到因相关证照无法办理必然对徐先生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且广厦公司对于租赁协议的解除承担主要责任,徐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根据以上因素,酌情确定了一定的租金及管理费。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