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受害人损害,投保单上签名非投保人本人所签的,保险人应对受害人承担商业三者赔付责任。
标签:机动车保险|醉酒驾驶|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
案情简介:2014年,陈某醉酒驾车肇事,撞死路人张某及其妻子吴某。交警认定陈某全责。陈某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签名系他人所签。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10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陈某醉酒后驾车发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规定,对于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本案中,经鉴定,投保单上陈某签名非其本人签名,保险公司无法证实其已就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向陈某本人作出了提示,其主张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生效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在陈某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实务要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受害人死亡,投保单上签名非投保人本人所签的,视为被保险人未接受保险提示说明,保险人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韶关中院(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72号“张某等诉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张云敏等四人诉陈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单上非投保人亲笔签名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林倚萍),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4/98:164)。
06 . 借用机动车肇事,被保险人无责,保险公司仍应赔
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被保险人对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借用机动车|机动车保险
案情简介:2013年,王某将保险车辆借给施某使用期间肇事致一死一伤,交警认定同等责任。2014年,经法院调解,施某赔付受害人28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了交强险,剩余款项1.4万余元由王某代施某支付受害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责险赔付时,保险公司以王某对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付致诉。
法院认为:①《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②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所签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直接损毁,王某向第三人承担赔偿义务后,保险公司应对超过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向王某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及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亦应由保险人在车损险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公司未完全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被保险人对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索引:浙江奉化法院(2014)甬奉商初字第948号“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王甩叶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对外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否按约理赔》(郭建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3/97:200)。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