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外伤引发受害人死亡的参与度,不影响交强险赔偿;超过部分应根据具体赔偿项目考虑损伤参与度影响。
标签:交强险|损伤参与度|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2013年,肖某驾车撞倒楚某,交警认定肖某全责。两个半月后,住院治疗的楚某死亡,死因:车祸外伤引起脑梗死,脑梗死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交通事故外伤是引起楚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参与度约占75%。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赔付应考虑损伤参与度。
法院认为:①公民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引发,是肖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向后倒车时,违反交通法规、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碰撞行人所致,本次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肖某对此事故负全责,楚某无责。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超出部分根据肖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②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楚某被机动车碰撞、跌倒发生骨折所致,受害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对于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造成均无过错;虽然受害人年事已高,但其身体原因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因果关系。故楚某对于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无过错,不存在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受害后果影响做相应扣减,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亦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亦应在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 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无相关法律根据。故不应将参与度作为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原告各项损失,扣除交强险应承担的12.2万元后 ,余下3937.45元应由肖某承担。
实务要点:交通事故外伤引发受害人死亡的参与度,不能作为交强险责任减轻的考量因素,对受害人损失在扣除交强险责任后,超过部分应根据具体赔偿项目考虑损伤参与度影响。
案例索引:河南南阳宛城区法院 (2014) 宛民初字第707号“楚某与肖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 《楚吉明、楚记顺诉肖远峰、孙兴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 “损伤参与度” 的影响》(肖新征),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3/97:154)。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