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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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保证金专用账户金钱质押权,可排除另案债权执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55次举报
2016-12-01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作为垫付票款担保,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足以排除另案债权强制执行。

标签:执行保证金|执行异议|专用账户

案情简介:2011年,建材公司向郑某借款8000万元,同时建材公司与银行签订汇票承兑合同,建材公司依约向设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缴存4000万元保证金,银行开具出票人为建材公司、收款人为物资公司、付款人为银行的8000万元承兑汇票,银行在出票同时即通过加盖承兑专用章形式承诺到期承兑。2012年,因建材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4000万元,郑某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建材公司上述账户保证金4000万元。银行提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措施,被驳回。2013年,银行另向法院提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为:金钱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具备一定形式要件后,可用于质押。银行与建材公司所签汇票承兑合同具备质押合同一般要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关于金钱质押的规定。案涉资金已通过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形式予以特定化。保证金特定化实质意义在于使特定数额金钱从出质人财产中划分出来,成为一种独立存在,使其不与出质人其他财产相混同,同时使转移占有后的金钱亦能独立于质权人财产,避免特定数额金钱因占有即所有的特征混同于质权人和出质人一般财产中。具体到保证金账户特定化,即要求该账户区别于出质人的一般结算账户,使该账户资金独立于出质人的其他财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依约开立了保证金专用账户,用途均与保证金有关,不同于建材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建材公司依约定额度比例向该账户缴存保证金,银行向建材公司出具了《保证金冻结通知书》,对保证金账户进行了冻结。故本案符合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的要求。银行能对案涉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实现了移交占有,故应认定本案金钱质押已设立,银行对案涉保证金享有质权。银行在履行案涉承兑汇票付款义务后,对建材公司享有垫款之债权,亦即汇票承兑合同约定的担保之债已发生,为实现该债权,银行有权就保证金主张优先受偿并足以排除郑某与建材公司借款案的强制执行,故裁定案涉保证金4000万元不得执行,银行对该保证金享有质权,并可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作为承兑汇票业务担保,该行为性质属于设立金钱质押,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足以排除另案债权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75某银行与某建材公司等执行异议案,见《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郑克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审判长王涛,代理审判员梅芳、杨卓),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9/239:18)。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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