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人之间因土地四至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属于应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使用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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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石某与张某因承包地侵权纠纷致诉,法院以该案系因土地四至不清引起的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李某起诉。2015年,石某申请镇政府处理,镇政府审查后以双方系承包地侵权纠纷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①依《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②本案中,在两审法院已就石某与张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进行裁定情况下,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应积极履行职责,就石某与张某之间承包土地界线争议问题进行处理。石某在《土地确权申请书》中已列明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石某系在该申请书中提出了要求镇政府确定承包土地界线的申请,且陈述了石某自身主张,相关民事裁定书已认定石某与张某实际争议焦点系因四至不清导致争议土地权属问题,镇政府再以张某自认系承包地侵权及纠纷拒绝处理的理由不成立,判决撤销镇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60日内重审作出处理。
实务要点:土地承包人之间因土地四至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属于《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承包人之间协商不成的,应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案例索引:北京平谷区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49号“石某与某镇政府行政诉讼案”,见《石连明诉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土地确权职责案--农村承包土地界限争议划定职责认定》(祖鹏、张丽颖),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3/97:247)。
杜杰锋律师